勞動保障

  1. 自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勞務之日起。如果任何工人無法履行職責,例如逃跑或不想為雇主工作。若無發包方過錯,承包商應提供新的勞動力。代替雇主履行合約中剩餘的勞動保固期。承包商必須自行支付所有費用。
  2. 如果工人非因雇主的過錯而逃工,且雇主不想僱用新工人替代,則工人應退還服務費。每個工人
  3. 勞動保障例外的原因
  • 雇主/雇主未依合約約定支付薪資
  • 雇主/雇主正在虐待工人
  • 賠償金額與合約不符
  • 福利與合約不符
  • 工作未依合約執行

4.一個月內,雇主必須安排工人工作不少於26天,若週日有工作,則工資須加倍(依據泰國勞動法)。

5. 每年13天假期(根據泰國勞動法)

  • 如果工人在年假期間不工作,工人將獲得與正常工作日工作相同的報酬。 (相當於泰國工人)
  • 如果工人在年假期間工作,工人將獲得當天兩倍日工資的補償(相當於泰國工人的工資)。